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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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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新机器销售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版本:01.01.2021)

1.一般规定
住友(SHI) Demag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我们”/“我们”)的所有交付和服务均应遵守本本地和国外新机器销售的一般条款和条件(“GTCS”)。GTCS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BGB)第14条所指的企业家、公法法律实体或公法特别基金的客户。

1.2 GTCS适用于其当前版本,同时也作为未来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框架协议,而无需我们在每个个案中再次提及;GTCS的当前版本可在www.jennbizzle.com /德/ agb.html


1.3本GTCS仅适用。任何偏离、冲突或补充的客户一般条款和条件,只有在我们明确书面同意其有效性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即以书面或文本形式(如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此批准要求应适用于任何情况,例如,即使我们在知晓客户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毫无保留地交付。
为免产生任何疑问,我们指出与客户的个别协议比这些GTCS更重要。我方的书面合同或书面确认对该个别协议的内容具有决定性意义;双方保留证明并非如此的权利。
1.5提及法定规则的适用性仅为避免任何疑义。因此,即使没有任何此类引用,成文法规则也应适用,除非它们被本GTCS直接修订或明确排除在外。
1.6我们保留成本估算、图纸和其他文件的知识产权和版权;客户只能在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2.合同的结论
我方的商业报价可能会变更且不具有约束力。这也适用于我们为客户提供的任何目录、技术文件(例如图纸、计划、计算、估算、DIN标准参考)、其他产品描述或文件——包括电子形式的。
2.2如果没有相反的协议,只有在客户会签订单确认书后,才视为合同成立。

3.价格、支付和所有权保留
除非另有约定,我们装运的价格应理解为FC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我们的运输设施,不含包装,加上法定增值税。
3.2如果没有特殊协议,付款应在发票和交货后两周内(如同意,包括调试)或在发票和验收后两周内(如达成的协议包括验收)汇入我方账户,没有任何扣除。
3.3只有在客户的反诉没有争议、成熟到可以裁决或已成为既判之时,客户才有权获得抵销权和保留权。上述规定不影响客户在履约有缺陷时的反诉权利。
我方也可在持续业务关系的框架内,以预付款的形式完成全部交货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应该成为明显的合同结束后(例如,因为一个动作已经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我们的费用索赔是由客户的损害无法支付,我们成为有权拒绝性能按照法定规定和退出合同,如果有必要,(德国民法典第321条- BGB)。对于制造特定物品(订制产品)的合同,我们可以立即通知我们撤回,但不影响法律规定不需要设定期限。
我方保留已交付物品的所有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需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3.6客户有义务为所有权保留下的货物投保盗窃、破损、火灾、水和其他损害,费用自理,并应要求向我们提供相关证据。
3.7客户有义务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将货物保持在完好状态,并由专业公司及时进行任何必要的维修;客户必须随时通知我们有关所有权保留的货物,特别是其位置。根据下文第3.8条的规定,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转售的前提下,客户只能出售、质押、作为担保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更改所有权保留下的货物,或在我们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其所在地。客户有义务立即通知我们任何对我们财产的威胁-特别是通过没收,没收或其他处置由第三方交付的物品,并让该第三方知道我们的所有权。
3.8在不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和/或处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在此将所有此类转售引起的索赔转让给我们。尽管我方有权自行收取所分配的索赔,但即使在转让后,客户仍应被授权收取索赔。只要客户已履行付款义务,并没有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或类似的程序,亦没有暂停付款,本处承诺不会自行收取申索。
如果客户违反合同,特别是任何付款被延误,我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撤销交付合同。我们保留进一步进行法律索赔的权利。
3.10如果需要对我们的所有权保留进行公证或正式登记,客户必须免费协助我们处理此事。

4.装运和风险转移
除非我方和客户之间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装运和风险转移将采用FC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我方的装运设施或其他指定的装运地点。如果已同意接受,则接受日期对风险的转移具有决定性意义。在所有其他方面,关于工作和服务合同的法律的法定规定也应比照适用于商定的接受。因客户原因造成的验收延误,应视为等同于FCA或验收规定的风险转移。

5.最后期限,表现障碍
截止日期仅适用于订单的所有细节已及时澄清的情况,特别是提供客户需要获得的所有文件和批准,如适用,发放图纸;如同意,及时收到预付款;如同意确保付款,及时提供担保品。进一步的条件前提是客户及时提供前期施工和装配服务(特别是免费为我们提供电、气、水和所需的辅助人员),并及时履行约定的义务予以配合。
5.2交货期另行约定。交货期只有经我方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暗示按固定日期交付的交易,只有在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视为完成。
5.3如因我方无法控制的原因(本服务不可用)而无法满足有约束力的交货期限,我方将在不造成不必要延误的情况下将此情况告知客户,并同时通知客户预计的新的交货期限。如果服务在新的交付期限内仍然不可用,我们有权全部或部分退出合同;我们将毫不拖延地退还客户已经支付的任何费用。这一条款的目的,服务应被视为不可用特别是如果我们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我们已经得出一个一致的供应协议,如果我们和我们的供应商都不过错或如果我们没有义务采购有关。
我方延期交货的情况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定。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客户发出提醒通知。如果延误造成客户损失,客户可以要求一次性赔偿延误造成的损失。一次性支付的费率为延期交货的每一个完成日历周的0.5%,但不超过延期交货货物的净价(装运价值)的总和的5%。我们保留证明客户没有受到任何损害或损害明显少于上述一次性赔偿的权利。因延迟交付而产生的进一步索赔完全按照本协议第8条进行管理。
5.5上述条款不影响客户在GTCS第8条项下的权利和我们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在免除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例如,由于不可能或不合理的履行和/或补充履行)。
5.6如客户逾期验收或未履行某项行为或未履行合作义务,或因客户其他原因导致交付延误,我们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补偿额外的费用(如仓储费用)。对每一个已完成的日历周的延误,一次性赔偿为合同净值的0.5%,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合同净值的5%。我们保留证明更高的损害赔偿和主张法定索赔的权利(特别是要求补偿额外费用、合理赔偿、终止合同);在任何情况下,一次总付的赔偿将抵销进一步的金钱索偿。客户有权证明我们没有受到任何损害,或者只是比上述一次性赔偿的损失低得多。

6.验收
验收必须在验收日期进行,不得无故延误,或者在我方通知验收准备就绪后进行。
在不损害客户在第7条项下的权利的情况下,客户不得因微小缺陷而拒绝验收。

7.保修
7.1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否则法律规定应适用于重大缺陷和所有权缺陷时的客户权利。
7.2客户的缺陷索赔的条件是,客户已遵守其检查货物和通知缺陷的法定义务(德国商法典- HGB第377和381条),并已书面通知缺陷,没有不必要的延误。如果客户未能正确地进行检查和/或通知缺陷,我们对根本没有通知,或没有及时通知,或没有适当通知的缺陷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排除。
7.3零部件和核心部件的普通磨损不视为缺陷。特别是下列部件出现使用磨损的迹象(易损件):所有塑化部件(螺钉、尖端、锁、压力环、塑化气缸、喷嘴盖、喷嘴、喷嘴座、气缸盖和加热带)、过滤器元件、密封件、o形圈、雨刷、液压和水软管、阀膜片、熔断器嵌件、热传感器、旋转板的旋转传动、轴套、螺栓、联轴器、制动器、夹紧套、齿带。
此外,附录:塑化部件的条款和条件应适用;本附录可从互联网www.jennbizzle.com/de/agb.html浏览、打印和下载。
不允许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转移后发生的任何损害进行缺陷索赔:不适宜或不当使用;未经授权或有缺陷的装配或调试;后续的修改;自然磨损;疏忽或错误的操作、维修或维修;不遵守操作说明书;使用不适当的供应品;有缺陷的建设工作;不合适的建筑工地;非由我们造成的化学、电化学或电气影响; extraordinary temperature and weather impacts; or other external impacts not assumed under the contract.
7.5第10.2条适用于软件缺陷的附加情况。
7.6我们将自行修理或收回有缺陷的交付品,并替换为无缺陷的交付品。有缺陷的服务将被纠正或再次提供酌情决定权。这并不影响我们根据法律规定拒绝补充履行的权利。
补充性能不包括有缺陷的物品的移除或重新安装,除非我们最初有义务安装它。
7.8如果缺陷确实存在,我方将按照法定规定接收或补偿检验和补充性能所需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以及适用时的搬迁和安装费用)。否则,我们可以向客户索赔由于不合理的缺陷补救要求所产生的费用(特别是检验和运输费用),除非缺陷的缺乏是客户无法识别的。
风险转移后,关于缺陷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客户承担。
7.10如果客户支付了未支付的价款,我方有权进行我方所欠的补充履行。但是,客户有权保留与缺陷成比例的部分价格。
根据法定规定,更换后的交付物品和部件必须退还给我们。对于补充性能,客户必须在咨询后给我们必要的时间和机会,并允许我们畅通无阻地获取交付物品;否则,我们将免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的责任。
7.12客户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如危及职业安全或防止巨大的迫在眉睫的损害,自行纠正缺陷或由第三方纠正,并向我们索赔必要的费用报销。这种独立的更正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并且可能提前通知。在我们根据法定规定有权拒绝相关补充履行的情况下,不出现独立纠正的权利。在独立整改不当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7.13如果补充履行没有成功,或客户为补充履行设定的合理期限已过而没有成功,或根据法律规定不必要,客户可以撤回合同或要求降价。但如有微小缺陷,则不具有撤回权。
7.14根据第8条的规定,在缺陷情况下,客户对损害赔偿或浪费的支出的索赔是可以接受的,否则将被排除。

8.责任
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我们可能被要求对侵权责任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无论该责任的法律依据如何。在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我们可能只会为下列事项承担责任:根据法定条文(例如妥善处理自身事务)的较温和的责任标准
8.1.1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的损害,以及
8.1.2因违反重大合同义务(其履行是正当履行合同的先决条件,合同一方通常依赖并有权依赖其履行的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责任将限于赔偿可预见的和典型的损害。
根据第8.1条规定的责任限制也适用于我们根据法定规定对其过错负责的各方或为其利益而违反义务的情况。它们不适用于我们欺诈性地隐藏缺陷或保证设备质量,以及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的索赔。
客户可以因违反义务而终止合同,但不与缺陷相关,只有在违反义务是由我们造成的情况下。客户的免费终止权利(特别是根据BGB第650条和第648条)被排除在外。法定要求和法律后果应适用于所有其他方面。

9.索赔时效期间
9.1偏离第438条第1款。1没有。第3条和第634条a款1没有。在BGB的第1条和第3条中,因重大缺陷和所有权缺陷引起的索赔的一般时效期间为约定验收的交付或验收之日起一年。
9.2货物在哪一栋建筑或一个项目已被用于建筑按照惯例使用和造成其有缺陷(建筑材料),时效期间应5年从交货或验收按照法定规定(第438条对位。1没有。BGB第2条和第634条a款。1没有。2的BGB),只要接受已被同意。其他关于时效的特别法定规定(特别是第438条第1款)。1没有。71帕拉。以及BGB第444和445b条)。
9.3上述时效期间也应适用于客户基于缺陷的合同和非合同损害赔偿索赔,除非适用常规的法定时效期间(BGB第195条和第199条)会导致有关案件的更短的时效期间。客户根据第8.1条第1句和第2句第2段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8.1.1以及根据《产品责任法》,仅根据法定时效期间成为时效限制。

10.软件使用,软件缺陷
10.1只要软件包含在交付的范围内,客户被授予对交付的软件(包括其文档)的非专有权。本软件提供给用于此目的的交付产品使用。禁止在多个系统上使用此类软件。用户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复制、修改、翻译或将软件从目标代码转换为源代码(第69(a)条及以后的规定)。(版权法案)。客户承诺不移除任何制造商的资料(特别是版权声明),或在未经我们事先明确同意下不作任何更改。对软件和文件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其副本,应由我们或软件供应商保留。不得发给分牌照。
10.2第7节中提到的缺陷索赔和权利不适用于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或随附文件的微小偏差的软件,或不可复制的缺陷。

11.结论规定
11.1除非另有约定,我方交货的履行地点为交货制造商的地址。在我们也提供服务的地方(例如组装),履行服务的地点是提供服务的地方。对于客户的付款义务,履行地点为我们发票中规定的付款机构。
对于因涉及GTCS的协议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和所有法律纠纷,纽伦堡(德国)是唯一的管辖地。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有权在我们按照GTCS或先前的个人协议提供的服务交付地点或客户的一般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压倒一切的法定条款,特别是关于专属管辖权的条款,仍然不受影响。
11.3本GTCS以及我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国际统一法除外(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11.4如果本GTCS的任何条款或其他协议范围内的任何条款被发现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所有其他条款或协议的效力。